「来点小案子」“瓜娃子”和“小花”结婚那点事

本站于2020年04月28日发布
「来点小案子」“瓜娃子”和“小花”结婚那点事


「来点小案子」“瓜娃子”和“小花”结婚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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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光棍“瓜娃子”单身多年,终于遇见自己的“真爱”小花。小花向瓜娃子提出了要彩礼3万元才办理结婚手续,瓜娃子从毕生积蓄4万元钱中拿出3万元给了小花家,用了5000元买了金戒指给小花作为定情信物。小花看瓜娃子诚意十足且囊中羞涩就拿出彩礼中的5000元用于婚宴酒席。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之后瓜娃子就外出打工去了,小花留守家中感受越来越不好,瓜娃子也有同感,感觉不如光棍的时候自由。


双方都很理智,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3万元彩礼及5000元的金戒指是否应退还这一问题双方产生较大争议。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解析】

【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先,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而小花向瓜娃子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瓜娃子就外出打工去了,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瓜娃子。


其次,彩礼应该返还多少也是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综合把握的:

1、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的,应当酌情返还。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办婚礼宴请宾客,人情往来以及平时的生活开销等,计算返还范围时,根据双方举证,应当酌情处理,灵活处理,小花用于婚宴酒席的5000元就应当从中剔除。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考虑分割共同财产作恶日彩礼中的返还。

2、定情物、信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5000元的金戒指作为定情信物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5000元的金戒指是瓜娃子自愿赠与小花的定情信物,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金戒指,赠与方瓜娃子不得要求小花返还。


再次,在彩礼的返还过程中也是有一定的原则需要当事人遵循的,此时返还彩礼并不一定就是全数返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彩礼返还的数额。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但是需要照顾无过错一方,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且权衡双方利益,公平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也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最后,篇幅有限,本次小案例仅能为大家说明彩礼返还问题中的一小部分情形。而实际生活中,各案例实际情况情况不同,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同,加之举证情况和法官的主观裁量权的区别,最终彩礼是否返还,返还范围也是有所不同。